根据网络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除了遵守网络安全法的一般规定外,还应当承担一系列额外的责任和义务。
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设立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,确保其运营的系统和平台在技术和管理层面均达到国家安全标准。这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加密、身份验证、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。
运营者需要定期进行安全自查,并对发现的安全漏洞或潜在风险进行及时整改和修复。这些自查工作需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扫描、日志分析、安全测试等环节。
再者,运营者应建立并维护一套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,以便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能够迅速响应并采取必要的措施。这包括制定应急预案、定期组织演练以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等。
运营者还需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,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,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。对于发生的任何网络安全事件或违法行为,应按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,并主动配合调查处理。
根据网络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除了履行一般网络安全义务外,还需在安全管理制度、自查与整改、应急响应及配合监督检查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。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,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。